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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新:矿业权出让收益何时才能法定?

发布日期:2023-04-26 00:47:16  浏览:746  属于:矿业资讯

2023年4月14日,两部一局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可以视为35号文的纠偏之作。对于缓解企业现实之困,无疑具有积极作用。至于是否达到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增储上产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勘查市场的长远作用,还有待观察。

2017年以来,作为最早感受35号文弊病的企业法务人员,较早开始调查研究35号文,特别是35号文对高风险矿种矿业权的影响,6年来,记不清参加了多少次讨论会,记不清提交了多少页的报告和案例材料,也写了多篇有关35号文的文章,随着学习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发现,矿业基础研究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现实矿政管理紧迫性使得红头文件成为无奈,得过之后,忽视立法,立法滞后是产生现实矿政管理诸多问题的症结。

此前文章和参加会议时,我对于35号文的观点一直是:废止比改良好。好多人误解为“作为企业的代表只考虑企业利益,不考虑国家利益”,其实不然,我之所以说要废止好,实际希望把基础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理清楚后,正本清源,立法先行,比这样用红头文件一个一个打补丁好的多,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一、矿业权价款有法律和法规依据,但其已经被异化

《矿产资源法》、240号令和241号令对矿业权价款概念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况应该收价款,也规定的很清晰。价款政策起始的初衷是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有偿化处置,基本的逻辑是“探明矿产地才有矿业权,矿业权出让了,应该对国家勘查投资予以回报补偿”。但随着矿业市场发展,出让矿业权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投资矿产地了,而是空白区、做过基础矿产工作的区域都在出让,有的是申请在先出让,有的是招拍挂出让,有的按照价款政策是不能收取价款的,但“白白取得是不可以”,地方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和竞价机制,都要收取费用,这个费用叫什么,没有最好的名字之前,只有还叫价款。这个时候价款就不是国家勘查投资的回报了,而有了竞价机会成本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成分了。

对于新的问题本应该加强研究,疏堵结合,避免价款被异化。但遗憾的是,异化的价款地方政府在收,中央的分成也在得。有的企业对于地方收取的价款不服,复议到国土资源部,部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出复议结论:省里收取价款违法。国务院督察组曾经给某省发整改通知,要求废除违规的地方版价款政策。

所以说,价款时代,由于立法滞后,价款管理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收取价款五花八门,不收取价款法律依据充分,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贪腐案件频发,这才有了对全国矿产资源领域的普遍审计,才有了要在制度层面完善的整改措施。

二、出让收益没有上位法律依据,也走在异化的路上

这里说的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错误、违法的意思。

重大改革措施要于法有据,说了多年了。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29号通知,安排推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2017年6月29日,35号文横空出世。三个月不到的时间,匆忙出台矿业权收益管理征收政策。要处理本已经很复杂的价款时代的顽疾,面对本已经异化的矿业权价款,要在出让环节全面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还要考虑新旧政策衔接,这对于基础研究不到位,矿产资源法没有写入出让收益这个名词的情况下,说矿业权出让收益在“裸奔” 一点不为过。实施6年来的效果如何,不再评说。

那么29号通知,是否可以作为35号文的法律依据呢?我认为是比较牵强的,因为涉及到矿业的一种普遍性收费政策且矿法对此收费是有过规定的,不修改矿法,直接出台35号文件,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35号文件把出让收益与价款等同,本身就是开启了出让收益的异化之路。

10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被废止的35号文件规定是这样描述这个概念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两者有细微差别,就是35号文件紧紧贯彻29号通知精神,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在出让环节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而10号文规定按率征收后,显然已经不是出让环节体现的问题了,也表明其已经与29号通知有一定距离,正在向生产环节的资源税靠拢,正在异化。

此前有资源补偿费的概念,2015年被纳入了资源税,目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有资源补偿费翻版的印象。

三、提出问题的目的是研究解决问题

当前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启动了,技术科技手段是生产力,矿业法律和政策是生产关系,两者要协调,好的政策环境,对于找矿突破的作用不能忽视。

10号文解决了办证与交钱捆绑的问题,也缓解了矿业企业资金压力。矿法送审稿已经把矿业权出让收益定义为竞争性取得矿业权的机会成本,矿业税费法定的任务任重道远。希望在矿法修改中,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予以法律定义,希望矿业税费彼此间更加清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中国的矿政管理问题复杂,各种问题都要面对,增量问题好办,难的是存量的问题。矿业管理法治化离不开基础研究,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良知的学者,应以科学的态度、家国情怀、历史的、现实的审视政策,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建议,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为中国矿业行稳致远,尽心、尽力。

本文作者:刘凤新

 

作者介绍

刘凤新,中国黄金集团资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刘凤新具有多年涉矿央企法律顾问的从业经验,谙熟矿业法律制度,具有丰富的涉矿纠纷解决经验,对35号文和矿法修改有独到见解,是中国涉矿问题解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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