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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万中标项目,采购单位竟参与中标供应商分包被警告!

发布日期:2023-02-21 16:19:24  浏览:584  属于:矿业资讯

       2月6日,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公开了一则处罚公告,某采购单位未按照招标程序招标,又参与中标供应商对项目的分包,最终被警告。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550万项目,未按程序招标!
       2019年9月,蔡甸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发现本区域内松树突发松材线虫疫情,上报省市森防部门后,按要求对疫情进行处理。但在未组织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下,蔡甸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安排湖北美林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盛达宏益劳务有限公司进场砍伐清理疫木。
2019年12月,其委托招标代理对“蔡甸区2020年松材线虫病防治项目”组织招标工作,于2020年4月15日开标,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成为中标单位,合同金额550万元,合同内容包括清理枯死木、飞机喷洒药剂及人工地面喷施粉剂等,并于2020年9月15日竣工验收。
       02
       采购单位参与分包?
       项目中标后,在采购人蔡甸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参与下,中标供应商山东瑞达公司,分别与湖北美林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盛达宏益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蔡甸区松材线虫疫木除治项目劳务合同》,将项目分包。以每株树168元价格据实结算,实际清理松材线虫枯死树木共32415 株,实际分包项目金额为5445720元。
也就是说,本项目的采购人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就安排了两家公司进场处理疫木,并参与到了实际招标产生的中标供应商将项目分包的行为中。
       03
       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因此,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对蔡甸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蔡甸区园林和林业局给予处理。
       04
       公平、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也提示各位政采人,在组织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相关程序,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来源:采云研修院)